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公共卫生 > 卫生应急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2020-10-15   来源: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急性职业(工业)中毒事故按照《银川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事件按照《银川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银川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1.5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统领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与市直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以及银川市卫生计生委各项部门预案共同组成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川市应急委)下设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银川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复杂程度超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银川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挥:银川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银川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银川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员:市委宣传部、发改委、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爱卫办)市外(侨)办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体育旅游局红十字会、银川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分别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医疗防控组

    长单位:银川市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外(侨)办红十字会、市城管局(市爱卫办)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市支队等。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爱国卫生运动和人畜(禽)共患病畜(禽)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2)后勤保障组

    长单位:银川市工信局发改委分管领导

长单位:银川市财政局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调用,落实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管。

(3)交通保障组

    长单位:市交通局分管领导

单位: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银川河东机场、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

(4)治安保障组

    长单位:银川市公安局分管领导

长单位:武警银川市支队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武警银川市支队等。

主要职责:做好疫区、疫点等控制区域的隔离管制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影响和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新闻宣传组

    长单位:银川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

长单位:银川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卫计卫生计生委及市文广等。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络管理和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

根据需要,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2.2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银川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值班电话为:0951-6889080,传真电话为:0951-6889090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银川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编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演练、专业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承担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危害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市应急委报告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事件现场;落实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工作。    

2.3  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银川市卫生计生委组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防治、职业中毒防治、重大创伤事故救治、生化及不明疾病救治、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等6支应急队伍。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根据本辖区实际,分别组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队伍。

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等建议;对人员、物资、技术储备等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技术水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银川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县(市)区负责建立健全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做好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3.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本行政区域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本行政区域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本行政区域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行政区域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地级市。

4)霍乱在1个全市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地级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行政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银川市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银川市卫生计生委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预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结合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达到预警标准的应及时报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向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银川市应急委或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银川市应急委和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体单位要迅速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要按照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涉事件责任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以及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是责任报告人。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向辖区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还应同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应立即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1.3  报告方式和内容

对一般级别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889078,传真:6889078)和银川市委信息处(值班电话:6888057,值班手机:18795218811,传真:6888056)、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值班电话:6888080,值班手机:13309510831,传真:6888157)报告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4.1.4  首报和终报

   首次报告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采取的措施。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进展和防控情况。

    结案报告:确定事件的性质,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对事件进行评定。

4.1.5  应急联络员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银川市人民政府首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同时,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银川市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1.6  网络报告

事发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2  先期处置

4.2.1  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及时上报,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2  达到一般级时,需要县(市)区政府响应时,事发地政府启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级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制定先期处置方案,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和人员救治,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3  超出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由县应急委直接负责处置,现场指挥长由事发地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级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

4.2.4  必要时,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四级,依次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市、全区和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提高一个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4.3.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I级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2  II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II级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银川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上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会同银川市政府应急办向银川市应急委或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银川市应急委或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4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相关县(市)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处置,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4.4.1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措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定期研究会商机制,分析研判应急处置工作形势,听取应急处置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应对工作任务。启动定期信息发布、通报制度,及时发布应急工作信息,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建议。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处置,同时及时上报事件信息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派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

4.4.2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置措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督办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重点落实好医疗救治与现场调查、应急资源调配和补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等。做好各部门与事发地政府间的协调工作。承担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4.3  主要成员单位紧急处置措施

市委宣传部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络管理、舆情监测和网上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情,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市工信局: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协调解决应急物资需求,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市教育局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蔓延。

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打击影响和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职责做好强制隔离、封闭交通、场馆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银川河东机场:事件发生后,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事件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牧局:组织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点、疫区的划分、畜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开展疫情流调、受威胁区域畜禽紧急免疫等工作,防止人畜共患疫病和动物传染病的传播。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完善工作机制、应急预案、技术方案等。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收集、汇总、上报相关工作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行业内、部门间、地区间的情况通报。

市林业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迁徙范围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发展趋势等预警信息。

4.5  现场处置

    4.5.1  事件达到较大及以上时,需要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按照预案规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长由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专家组组长、医疗防控组组长、后勤保障组组长、治安保障组组长、交通保障组组长、新闻宣传组组长等组成。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4.5.2  超出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由市应急委负责处置。现场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分管副秘书长、事发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

4.5.3  必要时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领导赶赴现场,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6.1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4.6.2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管理情况,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等。

4.6.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响应扩大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因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地区)的,由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自治区单位、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8  社会动员

4.8.1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8.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危害程度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4.8.3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4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者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及时开通志愿者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9  响应终止

4.9.1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应急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9.2  应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由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9.3  应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事发地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市)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全面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职能,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立以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为主体,各医院急救分站为支撑,覆盖全市、统一调度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计生监督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卫生应急队伍。依托银川市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银川市卫生应急队伍。遴选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等专业人员组成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紧急医学救援、心理救援、卫生监督等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

5.2  经费保障

银川市发改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论证、立项,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各级卫生计生、工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配合,采取实物、资金、计划和信息等方式,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工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商工信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要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2  总结评估

6.2.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应急委派出的工作组进行评估总结;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统一组成的工作组评估总结。

6.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形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银川市卫生计生委、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银川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本预案应急演练。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

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3  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由银川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7.3.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银川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备案。

3)银川市卫生计生委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上位预案修订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银川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本预案印发之日起作废。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