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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审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3-08-21   来源: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银川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提高银川市托育机构服务水平,银川市卫健委决定开展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起草了《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审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ycwj_rkfy@163.com

2.联系电话:0951-6889082

3.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29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审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    


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审工作方案
(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银川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为规范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提高托育机构服务水平,决定开展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的要求,以推进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审工作。引导托育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托育行业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

二、评定原则

(一)坚持分类实施,竞争择优。评定等级分为一级托育机构、二级托育机构、三级托育机构。在评定标准中设定否定项指标,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确保评定公平、优中选优,推动托育机构规范科学、诚实守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坚持层级管理,动态调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督导和指导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和督查工作。获得相应等级的托育机构,在定期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作出降级、撤级等处理,达到上一等级认定标准的,可按程序给予升级,建立“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评审范围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通过备案后运营满半年的托育机构(含开设托班的幼儿园)

四、评审内容

举办条件、机构管理、保育照护、安全保障、卫生保健、家长与社区工作6个部分。

五、评审标准

按照《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试行)》(附件1)评分,得分90分(含)以上为一级;80分-89分为二级;70分-79分为三级;69分以下不确定等次。

六、评审程序

(一)机构申请。托育机构根据《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试行)(附件1)》开展自评,填写《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2),5月31日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审申请。

(二)县(市)区级评审。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托育机构申报材料后,通过查看佐证材料、实地核验等方式审核托育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提出等级评审的托育机构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取消评定资格。评审未通过的,告申报机构并提出整改意见。6月30日前完成评审定级,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名单》(附件3)。

(三)市级评审。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的专家团队,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机构进行审核,对一级托育机构进行复评,研究确定后形成等级评定结果。

(四)进行公示。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在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取消评定资格。

(五)命名授牌。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对取得等级评定结果的托育机构进行命名,印发命名文件,发放等级证书

七、监督管理

(一)经认定级别的托育机构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等级的评定。

(二)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所有定级托育机构每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托育机构作出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并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经评定的托育机构如出现以下情形,取消评审资格:

1.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2.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3.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

4.出现严重的婴幼儿伤害事件;

5.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等级评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安排工作人员深入托育机构开展政策解读、标准宣传、业务指导,确保顺利开展评定工作。

(三)加强人员培训。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抽调专业人员,组建评估专家队伍。加强工作人员培训,熟练掌握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提高工作人员的评定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授予等级的托育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处理。

九、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试行)

2.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申报表

3.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名单

4.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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