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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健康银川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1-01-26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银川市健康银川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健组发〔2020〕3号))精神,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幼有所育”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逐级试点、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政府统筹、融合参与、齐抓共管、责任分明、渐行推进、整体发展”的工作思路,把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十四五”规划,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监督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到2020年底,在银川市三区试点建成3家—5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服务机构。到2021年底,在两县一市各试点建成1—2家符合当地实际、具备一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的托育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要积极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计划,努力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着力打造一批优质托育服务品牌。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监督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全市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至少建成一家托育机构,乡镇按人口结构和群众需求统筹考虑。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权益保障政策。

    全面落实产假、配偶护理假、哺乳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鼓励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广大家庭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幼儿早期教育等优育科学知识。在每个县(市)区,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探索组建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育儿专家团队,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家长课堂、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做好婴幼儿健康管理,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为家庭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持续提升公共场所、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质量,为母婴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

(二)鼓励照护服务发展,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由各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分级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2—3岁幼儿托班。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驻地街道、社区居民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用人单位、社区等举办的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在街道、社区设立托育点,为辖区内有临时托管需要的婴幼儿家庭提供有偿的临时性照护服务。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三)构建标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落实登记备案制度。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要求进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三区范围由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两县一市由所在地的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幼儿园开设2-3岁幼儿托班的,按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级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发改、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加强安全、消防、餐饮、卫生、收费、服务等方面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依法依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开展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等工作,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特点,合理确定监管方式、检查频次。托育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收费时段与照护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对于完成的照护服务,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加强培训等方式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2、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健康部门协调,机构编制、发改、教育、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3、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问题。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儿照护服务工作,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认知度,为婴儿照护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典型宣传,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通过开展讲座、专家咨询服务、媒体传播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科学知识,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1: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2:新设立托育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银川市健康银川建设领导小组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申报机构在国家人口统筹管理业务应用平台进行备案。负责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卫生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加强家庭早期教育和照护健康指导。

市教育局应当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的培养。鼓励幼儿园开设2-3岁幼儿托班。监督、评估和指导的托育机构保育、教育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负责规范托育服务收费行为,负责参照现行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结合办园区域、办园规模、教育教学质量等因素,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对于民办托育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于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收费,根据《价格法》《定价目录》制定相应标准。

市审批局依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卫规发〔2020〕2号)要求,为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市编办为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设立和登记,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无照经营、价格违法行为监管,治理虚假宣传,对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提出要求,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所管辖的托育机构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及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市公安局参与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负责对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制定,负责对托育机构中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确立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市税务局负责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支持托育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配合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婴幼儿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施工监管。
    市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市妇联协按照《全国妇联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发挥妇联组织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共青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附件2

      新设立托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机构名称:                                            评价时间: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评价方法

得分

备注说明

1.

20分

1.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2分)

1.2室外活动场地应设在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的地方,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1分)

1.3玩具、家具、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1.4未种植有毒、带刺、病虫害多、有刺激气味的植物(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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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提供具有资质且教育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3分)

查验检测报告

1.6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2分)

1.7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1分)

1.8有防寒降温设备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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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每个班级有独立、清洁的厕所和盥洗室,布局合理(2分)

1.10每班厕所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1分)

1.11有独立的工作人员厕所1分)

1.12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必达项目)

1.13盥洗室内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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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等用房设置紫外线杀菌灯,或配置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并确保使用安全有效。(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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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5分

2.1保证儿童每日1巾1杯专用,一用一消毒,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必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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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每班有专用水杯架,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4分)

2.3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3分)

2.4有专用水杯、毛巾消毒设施(4分)

2.5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4分)

3.

10分

3.1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必达项目)

查验证件



3.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4分)

3.3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有专人管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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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育机构应达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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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分

4.1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立符合要求的晨检室或晨检地点(必达项目)

 

4.2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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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证件



4.3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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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2分)

4.5配备桌椅、药品柜(有分区,标识明确,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资料柜(4分)

4.6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2分)

4.7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宜配小动物视力表)、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4分)

4.8配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3分)

4.9有消毒剂、一次性呕吐腹泻物应急处置包等(2分)

4.10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1分)

5.

卫生

保健

人员

配备

15分

5.1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必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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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分)

5.3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5分)

5.4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5分)

6.

工作

人员

健康

检查

10分

6.1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6分)

6.2炊事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4分)

查看证件



7.

10分

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7.1一日生活制度(1分)

7.2膳食管理制度(1分)

7.3体格锻炼制度(1分)

7.4卫生与消毒制度(1分)

7.5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分)

7.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1分)

7.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1分)

7.8伤害预防制度(1分)

7.9健康教育制度(1分)

7.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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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得分:                    评价人签名:           

备注:

1.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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