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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规范人口监测统计口径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3-25   来源: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落实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做好人口监测工作,根据我区人口监测工作实际,现就规范人口监测统计口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期口径

(一)年度。指的是一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年度填报的报表要求在年后1个月内报送,即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报表。

(二)季度。指把一年平均分成四份,即四个季度,每个季度历时3个月。第一季度:1月-3月,第二季度:4月-6月,第三季度:7月-9月,第四季度:10月-12月。按季度填报的报表要求在季后1个月内报送,即4月30日前报送第一季度报表,以此类推。四季度报送全年报表。

(三)补报。每季度可补报上一季度数据,每年第一季度可补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当季的数据。出生时间大于一个季度的,只在本季度总出生人数中填报,分性别、分孩次数据中均不填报。

二、户籍口径

(一)本省户籍。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1.婴儿的父母均具有宁夏户籍。无论婴儿出生地在哪里,都统计为本省户籍。

2.婴儿的母亲具有宁夏户籍,父亲不具有宁夏户籍,但实际居住地在宁夏的。

3.婴儿的母亲不具有宁夏户籍,父亲具有宁夏户籍,实际居住地不在母亲户籍地的。

(二)非本省户籍。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1.婴儿出生在宁夏,其父母均不具有宁夏户籍,但实际居住地在宁夏的。

2.婴儿出生在宁夏,其母亲具有宁夏户籍,父亲不具有宁夏户籍,但其父母实际居住地不在宁夏的。

3.婴儿出生在宁夏,其母亲不具有宁夏户籍,父亲具有宁夏户籍,但其父母实际居住地在母亲户籍地的。

三、分县户籍口径

(一)本省户籍。

1.婴儿的父母均具有宁夏户籍。实际居住地不在宁夏的,由父亲户籍地所在县(市、区)统计。实际居住地在宁夏,分两种情况:①实际居住地在母亲户籍地所在县(市、区)的,由该县(市、区)统计。②实际居住地在母亲户籍地之外县(市、区)的,由父亲户籍地所在县(市、区)统计。

2.婴儿的母亲具有宁夏户籍,父亲不具有宁夏户籍,但实际居住地在宁夏的。由其实际居住地县(市、区)统计。

3.婴儿的母亲不具有宁夏户籍,父亲具有宁夏户籍,实际居住地不在母亲户籍地的。①实际居住地不在宁夏的,由父亲户籍地所在县(市、区)统计。②实际居住地在宁夏的,由其实际居住地县(市、区)统计。

(二)非本省户籍。

1.婴儿出生在宁夏,其父母均不具有宁夏户籍,但实际居住地在宁夏的。由其实际居住地县(市、区)统计。

2.婴儿出生在宁夏,其母亲具有宁夏户籍,父亲不具有宁夏户籍,但其父母实际居住地不在宁夏的。由其出生所在县(市、区)统计。

3.婴儿出生在宁夏,其母亲不具有宁夏户籍,父亲具有宁夏户籍,但其父母实际居住地在母亲户籍地的。由其出生所在县(市、区)统计。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出生。指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出生胎儿只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统计。

(二)孩次(一孩、二孩、多孩)。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现家庭中所有现存孩子(包含抱养、过继及前夫前妻留下的孩子)中的排列顺序。

(三)符合政策出生。指出生时符合其母亲或父亲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婴儿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婴儿出生时符合宁夏或父母另一方户籍所在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均为符合政策出生。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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